1. 1
  2. 2
  3. 3
  4. 4
河南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转介实施细则
2020-06-3013.13审核人:刘佳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对学生出现的心理问题进行帮助和干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细则所称“转介”指学校师生发现心理危机学生后,按照学校事先制定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操作流程,将当事人稳妥地介绍或推荐给与其危机情况相匹配的专业机构,由专业机构的心理咨询师或医生对当事人的心理危机程度做进一步诊断、治疗的有效处置办法。

第三条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细则(试行)》中界定的处于心理危机中的学生。

第四条转介的原则

实施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转介,应坚持以下转介原则:

(一)主动干预原则。对处在心理危机状态下的学生,须主动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帮助学生化解心理危机;

(二)危机时限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学生化解心理危机,将可能造成的伤害降低到最轻程度;

(三)保密适用与不适用原则。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转介中,须对学生个人信息保密。但当学生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危险时,保密原则可例外。

(四)当事人知情原则。在确保当事人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每次转介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第二章运行机制

第五条校内转介

即发生在学校内部的转介,具体分为向心理咨询中心的转介和校内心理咨询师之间的转介。

(一)向心理咨询中心的转介。教师或学生发现有心理危机学生后,及时向学校心理咨询中心报告,并填写《初始转介记录单》(附件一),心理中心选派咨询师约谈当事学生,填写《河南大学心理咨询记录表》,并确定在校内咨询或向其他校外专业机构转介。如情况紧急,须向各相关部门及时上报,保证危机干预工作的科学有序。

(二)向专家组的转介。心理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若遇有超出个人能力范围或与个人研究方向不匹配的咨询个案,须及时向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中心负责人汇报,同时提供全部《河南大学心理咨询记录表》。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中心负责人召集专家组讨论个案,并决定安排其他咨询师或向校外转介。

第六条校外转介

即由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中心向校外指定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医院的转介。

当出现经专家组讨论,对当事学生情况难以准确判断或超出心理咨询工作范畴的情况时,立即酌情启动二级或一级心理危机干预,由专家组指定咨询师专门负责,填写《向校外转介学生情况记录单》(附件二)并以《向校外转介学生辅导员联系书》(见附件三)通知当事学生辅导员,同时按照《河南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规定将学生转介至校外指定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医院。转介和治疗过程中,学院须指定专人负责,并按照《学院与学生家长联系记录单》(附件四)相关要求详尽记录。转介后,按照医院诊断情况,重新启动相应等级的危机干预,直至危机解除。

第七条转介后的适度追踪辅导

转介成功后,相关人员应根据转介后的具体情况,要适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追踪,了解当事人转介后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转介中的注意事项

第八条转介记录

转介记录应详尽连贯。转介前后,相关人员须提供详尽的与当事人谈话辅导、事发经过或咨询记录,以便于开展后续咨询辅导和治疗工作。

第九条相关手续

相关人员须与当事人或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对于需回家休养、住院治疗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并协助学生家长办理相关请假、休学、医保手续。相关手续一旦办理完毕,不得继续在校学习生活,以免影响其康复或发生意外。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实施细则管理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河南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