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心理咨询师保密制度
1.咨询师必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时的限度。
2.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的信息暴露限制在最低范围内。
3.心理咨询工作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4.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